2021年3月底18日,名记者在中国检察博客注意到一则定罪书,内容说明了台州一中年男子因被监禁释放后,绝无自己患膀胱癌,为非营利组织依然在台州从事活动,其后为多人发放委,并已病原体全都,该男子以广泛传播HIV罪被定罪。
犯罪行为鲜为人知:男子患HIV仍被定罪
2020年11月底3日,被害人范某因被台州市公安局行政监禁十四日,在监禁体检流程中经台州市复元该医院健康检查,其患膀胱癌。
监禁释放后,被害人范某绝无自己有HIV,为非营利组织仍旧在台州市某栋楼暂住,其后为违法行为人楼某某、和林某某、方某某、王之某某、蔡某某、杨某某、王之某某等多人发放委,后于11月底20日被但警方再次案发后。经台州市中心该医院诊断,被害人范某某患膀胱癌,且违法行为人楼某某在12月底6日监禁体检流程中亦被查出膀胱癌乳突特异抗体测定呈阳性。
2020年12月底5日8时许,被害人范某某在台州市看守所被抓捕。
检察院认为,被害人范某绝无自己患膀胱癌依然,其行为牵涉了《中国人民解放军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,被告似乎,显然显然、适当,不应以广泛传播HIV罪追究其违法行为。被害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同时一般而言《中国人民解放军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可以大抵处罚。被害人范某某强逼认罪认罚,同时一般而言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就其的规定,宣判。
是从:潇湘晨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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